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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此踩踏 校长可上绞刑架

 (2010-11-30 08:45)
  • 标签: -  分类: 未分类
  2010年11月29日12时许,位于新疆阿克苏市杭州大道的阿克苏第五小学发生踩踏事故,近百名孩子受伤被送往医院。当时正是课间操时间,学生从楼上蜂拥而下,前面的学生摔倒后引起踩踏,楼梯扶手被挤歪,造成孩子被挤伤或摔伤。


  如果,情况属实,该校长可以上绞刑架。


  我也是校长,我也曾经写过一篇文章——《我是校长 我做好了服刑准备》,本是同类,如此诅咒也必得到众多的诅咒,但于鲜活的生命面前,任何诅咒都是无力的。校长,没有理由不被问责,相关责任人没有理由不被问责。


  踩踏,我想可以分为不可完全避免踩踏和可完全避免踩踏。不可完全避免踩踏,比如恶作剧——地震了,这虽然也和学校的教育相关,但这种教育结果是具有不可完全避免性的,再强大的教育也不会达到理想状态,即完全避免,所以校长及相关负责人可少问其责;再比如真是地震了,出现了踩踏,虽然也和教育相关,学生逃生出现了慌乱现象,但这种教育结果也是具有不可避免性的。当然如果校长临阵脱逃则另当别论,或是相关教师先乱了阵脚甚至成了“范跑跑”,校长则是要负有责任的。但如果是教师是主要责任,那么校长应该负领导不力之责,没有必要出现头脑一热,来个“刑拘”——湖南湘乡就是一个热处理——给民众一个交代——学生不幸了,校长也跟着遭殃了。


  新疆的这次,从报导看——学生从楼上蜂拥而下,那么责任自然在校方。如果是学校没有监控,则完全是学校责任,如果情况属实,我想此校长可以上绞刑架。踩踏事件,血的事件,但仍然麻痹着做校长,做得和尚,撞得钟响,当诛。如果校方有明文规定,有监控教师,那么自可追究监控教师之责任,同样可上绞刑架,校长要追究管理不力之责。如果监控教师申诉,平日也是如此,只是今日右眼跳而已,这明显学校的制度只是做给别人看的,是躺在档案里睡大觉的,那么校长亦可当诛。


  其实,我们也知道,该校长如果当诛,恐怕也会申诉的——漏网之鱼千万条,我只是其中一条而已。


  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……


  中国对生命是亵渎的,是不尊重的,这一点大家都知道。


  这一点也是最为可怕的……


  于是,不管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……


  日子还是那样过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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